規(guī)范詳解:公共建筑中的燃具設置要求
今天和大家介紹一下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GB50352-2019《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中和公共建筑中燃具設置有關的規(guī)范條文,為什么想到要介紹這個條文,這個我也說不上來,但是總覺得這個信息可能對工作有用,所以就先整理了。
在《民用建筑設計統(tǒng)一標準》的8.4節(jié)中,都是關于燃氣相關的要求,一共有18個條文的內容,今天和大家介紹的公共建筑中設置燃具的要求是第8.4.17條的要求。
8.4.17 公共建筑中燃具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燃具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氣除外)和地上無自然通風房間等場所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設施和獨立的事故排風設施,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2)當燃燒所需的空氣由室內吸取時,應滿足燃燒所需的空氣量。
2 燃具燃燒的煙氣宜通過豎向煙道排至室外。
8.4.17 (條文解釋)本條規(guī)定了公共建筑中商用燃具設置的要求。
1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通風差,故要求設置機械通風;當發(fā)生燃氣泄漏時,在室內可能聚積易燃易爆的混合氣體,所以應設置獨立的事故排風設施。
2 商用燃具一般為連續(xù)運行,熱負荷大,排煙量大,故應通過豎向煙道排放。
商用燃具主要指大鍋灶和中餐炒菜灶等燃氣燃燒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