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
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
Safety code for painting-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electrostatic spray guns and associated apparatus
目次
前言
1范圍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防護要求
5機械結構安全要求
6電氣安全要求
7試驗方法
8檢測
9標志
前言
本標準的第5、6章內容為強制性。
《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系列國家標準已發(fā)布的共有12項:
——GB6514-1995《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涂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7691-2003《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安全管理通則》;
——GB7692-1999《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涂漆前處理工藝安全及其通風凈化》;
——GB12367-2006《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漆工藝安全》;
——GB12942-2006《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有限空間作業(yè)安全技術要求》;
——GB/T14441-1993《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術語》;
——GB14443-2007《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涂層烘干室安全技術規(guī)定》;
——GB14444-2006《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噴漆室安全技術規(guī)定》;
——GB14773-2007《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
——GB15607-1995《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粉末靜電噴涂工藝安全》;
——GB17750-1999《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浸涂工藝安全》;
——GB20101-2006《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安全技木規(guī)定》。
本標準為其中之一。
本標準代替GB14773-1993《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與GB14773-1993相比。在章條結構編排上無大的變化,內容上主要采用歐洲標準EN50050-2001《用于潛在爆炸性氣氛的電氣裝置——手持式靜電噴涂裝置》,并結合國內情況進行修改。與原標準相比,主要做了如下修訂:
——6.7 中對靜電噴粉槍的安全點火能量進行了修改。
——7.4.2、7.4.3中對抽樣產品數(shù)量及重復試驗次數(shù)進行了修改。
——7.7中對高電壓絕緣試驗的試驗壓力值進行了修改。
——7.10.2、7.10.3 中對靜電噴漆(噴粉)槍點火試驗氣體用標準氣體種類和技術參數(shù)進行了修訂。
——7.10.4中對靜電噴槍點火試驗電壓輸入值進行了修改。
——7.10.6中改為用兩個不同直徑的接地金屬球進行試驗。
——7.10.7中新增加一句“每次都更換新鮮的試驗氣體,或者試驗氣體連續(xù)地通過容器,則試驗為一次持續(xù)20min”。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涂裝作業(y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江蘇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浙江明泉工業(yè)涂裝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和平、沈立、金雪芳、鄔克,黃立明、趙瑛、茅立安。
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安全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在靜電噴漆區(qū)和靜電噴粉區(qū)使用的手持式或自動式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安全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手持式或自動式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設計、制造、試驗、檢測、使用和維護。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質安全型靜電噴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4208-1993 eqv IEC 529:1989)
GB/T14441-1993 涂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 術語
3 術語和定義
GB/T14441-1993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靜電噴漆(粉)槍 electrostatic spray paint(powder)gun
噴涂液態(tài)、粉末涂料的靜電噴槍,包括槍式、轉盤式、旋杯式等。
3.2
輔助裝置 associated apparatus
供給并控制靜電噴槍工作電壓和電流及霧化涂料所必需的輔助裝置。通常指:高壓發(fā)生器、高低壓電纜、驅動電機、隔離變壓器等。
4 一般防護要求
4.1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應符合GB3836.1所規(guī)定的一種或幾種防護類型的要求。
4.2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外殼應符合GB4208中所規(guī)定的“IP 54”,防護等級要求。
5 機械結構安全要求
5.1 手持式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殼體結構強度和剛度。
5.1.1 噴槍的各類部件應能承受7.3所規(guī)定的沖擊試驗要求。
5.1.2 噴槍應能承受7.4所規(guī)定的跌落試驗要求。
5.2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塑料部件應具有防止噴涂作業(yè)所用涂料溶劑侵蝕的性能,制造廠應給予說明。
5.3 手持式靜電噴槍的手柄應由金屬或具有電阻率不大于10Ω·m的材料制成,其總面積應不小于20cm[sup]2[/sup]。
5.4 高壓電纜的連接應牢固可靠,接頭處應采取應力減緩措施。
5.5 高壓電纜應有足夠的強度,應能承受7.5所規(guī)定的拉力試驗要求。
5.6 高壓電纜的屏蔽層外應有耐磨損的絕緣護套保護。
5.7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通常設計在0℃~40℃環(huán)境溫度范圍內使用,否則制造廠應在銘牌上標明使用溫度范圍。
5.8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中,承受氣體或液體壓力的部件應能承受7 .6所規(guī)定的耐壓試驗要求。
6 電氣安全要求
6.1 高壓電纜應有有效的接地屏蔽層,可利用該屏蔽層將噴槍的金屬部件與高壓發(fā)生器接地端子可靠連接。
6.2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上不應帶電的金屬部件,應與高壓發(fā)生器接地端子可靠連接。
6.3 高壓發(fā)生器應與靜電噴槍的機械或電氣開關裝置聯(lián)鎖。手持式靜電噴槍的扳機應在彈簧作用下處于“關”的位置,“開啟”位置不應設置鎖定機構。
6.4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應能承受7.7所規(guī)定的絕緣試驗要求。
6.5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中所用的高壓限流器件應予以有效的絕緣和防護,以避免帶高壓電極觸地5min的沖擊影響。
6.6 制造廠應在銘牌上標注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在極限工作狀況下的最大溫升值。
6.7 在涂裝作業(yè)區(qū)內,靜電噴槍無論是在運行或不運行狀態(tài),其放電時產生的點火能量均應為安全點火能量,靜電噴漆槍應小于0.24mJ,靜電噴粉槍應小于2mJ。應承受7.10所規(guī)定的點火試驗要求。
7 試驗方法
7.1 一般檢查
7.1.1 檢查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所有連接部位的準確性和牢固性。
7.1.2 按5.3要求檢查電阻率和面積。
7.1.3 按5.4、5.6要求檢查高壓電纜的外層防護及其接頭處應力減緩措施。
7.1.4 按6.3要求檢查高壓發(fā)生器與噴槍聯(lián)鎖機構。
7.2 防護能力驗證
7.2.1 按GB3836.1和GB4208要求,驗證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防護能力。
7.3 沖擊試驗
7.3.1 按表1規(guī)定,由檢定者根據(jù)部件易損情況選定二個以上試點進行沖擊試驗。
表1 靜電噴槍各類部件的沖擊高度要求
7.3.2 被試驗的靜電噴槍應穩(wěn)定地置放在混凝土地面上的硬木塊之上。
7.3.3 采用質量為1kg的重錘進行沖擊試驗,重錘頭部為直徑25mm的淬火鋼半球。
7.3.4 靜電噴槍經(jīng)沖擊試驗后即使出現(xiàn)損壞也應符合7.10點火試驗要求。
7.4 跌落試驗
7.4.1 靜電噴槍應從1.25m高處跌落至混凝土地面上。
7.4.2 對完全裝配好的抽樣產品進行跌落試驗。
7.4.3 靜電噴槍以正常工作狀態(tài)自由跌落,并至少重復4次。
7.4.4 靜電噴槍經(jīng)跌落試驗后即使出現(xiàn)損壞也應符合7.10點火試驗要求。
7.5 高壓電纜拉力試驗
7.5.1 對連接至靜電噴槍的任何高壓電纜施加150N拉力,持續(xù)時間1min。
7.5.2 對完全裝配好的抽樣產品進行拉力試驗。試驗期間,限位器間的電纜不應出現(xiàn)明顯移位。
7.6 壓力試驗
7.6.1 對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中所有承受氣體或液體壓力的部件,施加最大標稱工作壓力1.5倍值的壓力進行試驗,持續(xù)時間為5min。
7.6.2 試驗中,被試部件不應出現(xiàn)滲漏或損壞。
7.7 高電壓絕緣試驗
7.7.1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的高電位部分都應按其最高工作電壓的1.2倍值進行絕緣試驗,應不出現(xiàn)電擊穿及表面閃絡現(xiàn)象。
7.8 短路試驗
7.8.1 將靜電噴槍的高壓電極觸地持續(xù)5min,靜電噴搶及其輔助裝置中所用的任何限流器件都不應損壞。
7.9 溫度試驗
7.9.1 在正常作業(yè)及設計規(guī)定允許的超負荷條件下使用時,測得的設備外表最大溫升值不應超過制造廠標注的溫升值。
7.9.2 測量表面溫度時,應盡可能減少環(huán)境對溫度參數(shù)的干擾。
7.10 靜電噴槍點火試驗
7.10.1 本試驗應在20℃±5℃的環(huán)境溫度下進行,并注意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7.10.2 靜電噴漆槍點火試驗所用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火能量為0.24mJ。符合要求的氣體為丙烷與空氣混合氣體,丙烷的體積濃度為5.25%±0.25%,丙烷的純度為99%。
7.10.3 靜電噴粉槍點火試驗所用的爆炸性氣體的點火能量為2mJ。符合要求的氣體為甲烷與空氣混合氣體,甲烷的體積濃度為12.0%±0.1%,甲烷的純度為99%。
7.10.4 試驗時應將靜電噴槍配用的高壓電源調整到最大輸出高壓值,但輸入電壓不應超過其標稱輸入電壓的1.1倍。
7.10.5 試驗在由非導體材料制成的充滿試驗氣體的透明試驗容器內進行。試驗前應先用已確定的能量對試驗用的混合氣體進行引燃校驗,以證實其確為標準著火濃度。
7.10.6 將直徑為10mm和25mm的接地金屬球反復地移向噴槍及電纜中可能發(fā)生最易燃放電的部分。如果試驗氣體未被點燃,則認為噴槍通過本試驗。
7.10.7 試驗以5min為一周期,連續(xù)重復4次。每次都更換新鮮的試驗氣體,或者試驗氣體連續(xù)地通過容器,則試驗為一次持續(xù)20min。
7.10.8 考慮靜電噴槍剩余電荷的點火能量,可在上述試驗完畢后,切斷電源,隨即重復一次上述試驗。
8 檢測
8.1 向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參照具體產品標準規(guī)定的檢測周期及抽樣產品的封樣、送樣辦法進行送檢。
8.2 由有資質的檢測部門根據(jù)本標準對制造廠按規(guī)定送交的抽樣產品進行檢測檢驗,以驗證其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填發(fā)檢測報告。
8.3 制造廠應自行負責驗證所生產的產品完全與提交檢測部門檢測并通過認證的樣品相符
8.4 如產品有可能影響安全性能的更改時,應重新進行有關安全性能的檢測認證。
9 標志
9.1 靜電噴槍及其輔助裝置都應在明顯的位置上設置清晰、耐久的安全標志銘牌。
9.2 靜電噴槍上應依序標志下列內容:
a)制造廠廠名或注冊商標;
b)產品型號及編號;
c)防護型式標志及外殼防護等級標志;
d)最大溫升值;
e)本標準號。
【發(fā)布日期】20070628
【實施日期】200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