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zhì)罪】(刑法第125條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液、制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chǎn)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氰化物等劇毒化學品原粉、原藥、制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4.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