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條之一、刑法第136條、刑法第13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